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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4-41537 | |
發文字號:黎政辦發〔2024〕11號 | 發文時間:2024-08-29 |
發文機關:黎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分工協作 |
標題:黎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黎城縣耕地占用稅征管分工協作機制的通知 | |
主題分類:其他 | 發布日期:2024-08-29 |
縣直各有關部門:
《黎城縣耕地占用稅征管分工協作機制》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黎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黎城縣耕地占用稅征管分工協作機制
為進一步做好我縣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強化部門協調,明確職責分工,提升共治成效,特建立分工協作機制。
一、工作目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規定,積極開展耕地占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深化耕地占用稅征管協作,確保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平穩運行、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工作任務
(一)召開聯席會議,掌握工作動態
黎城縣耕地占用稅征管分工協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工作動態,密切關注耕地占用稅工作進展和政策執行情況,對耕地占用稅征管協作工作進行研究部署。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黎城分局、縣稅務局要制定任務清單、確定牽頭股室,明確專人,具體負責工作對接,組織協調內部機構落實信息共享、征管協作等具體事項,通過聯席會議等形式及時協調解決征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加強征管協作,實現信息共享
1.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縣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黎城分局、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縣稅務局要加強配合,深化協作聯動,強化稅源管控,做好納稅人排查認定,保障稅款及時征收入庫;各行業審批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發放相關用地批準書。
2.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做好耕地占用稅的申報工作,同時要將農用地轉用信息、經批準臨時用地信息、違法占用農用地查處信息、土地復墾信息、已享受減免耕地占用稅占地改變土地用途信息;對占用園地、林地、草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非農業建設;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土地損毀認定相關信息通報至縣稅務部門,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申報,同時對稅務部門提出的復核申請自申請之日三十日內出具復核意見。(見附件2、附件8)
3.縣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對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占用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從事非農業建設信息及時監管收集;占用農田水利用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對水利工程建設;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土地損毀認定信息進行收集并將相關信息通報至縣稅務部門,同時要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對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損毀耕地情形進行認定,對稅務部門提出的復核申請的要自申請之日三十日內出具復核意見。(見附件8、附件9)
4.市生態環境局黎城分局要對土地污染事件進行監管,并將相關信息通報至稅務部門,同時要對稅務部門提出的復核申
請自申請之日三十日內出具復核意見。(見附件5)
5.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經批準臨時用地信息通報至稅務
部門,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申報,同時要對稅務部門提出的復核申請自申請之日三十日內出具復核意見。
6.縣稅務局要將納稅人申報、稅款入庫、減免情況、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情況,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
各有關部門通過采用紙質、介質、電子郵件等方式,有下發書面通知或處罰信息的,三十日內將相關信息通報至稅務部門。上述信息的提供和協作事項,如涉及部門職能變更,由變更后履行相應職責的部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三)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縣稅務局與相關部門要廣泛運用媒介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分層次宣傳耕地占用稅法及相關知識,聚焦熱點難點問題,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和納稅人訴求,加強稅法及相關內容的解讀,調動社會各界支持稅法實施、參與耕地紅線守護的積極性,為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耕地占用稅征管工作順利開展,成立黎城縣耕地占用稅征管分工協作領導小組。分管縣稅務局的政府副縣長任組長,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稅務局,由縣稅務局局長兼
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分別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承辦具體
事項,人員變更要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見附件1)
(二)加強協同配合。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在統籌協作上下功夫,牢固樹立“一盤棋”思想,各盡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力做好耕地占用稅稅收征管協作工作,共同推進我縣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良好平穩運行。
(三)做好處突應變。縣耕地占用稅征管分工協作領導小組負責耕地占用稅征管協作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管保障管理工作,及時對各相關部門協作過程中出現的突發事件和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四)做好政策更新。上級稅務部門如對耕地占用稅的協作機制另有新規定的,要遵照新規定執行,隨時進行協商機制的調整和更新。
附件1:聯絡員信息表.wps
附件2:農用地轉用信息表.wps
附件3:經批準臨時用地信息表.wps
附件4:違法占用農用地查處信息.wps
附件5:土地損毀(污染)信息表.wps
附件6:復墾情況表.wps
附件7: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wps
附件9:水利工程信息表.wps